(1)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租赁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为融物,实质内容则是融资。融资租赁是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与资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资产的使用所签订的不可撤销的合同约定。它定义了所有相关的条款,包括租金额、租期和付款周期等。其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三章企业融资租赁(2)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是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这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分期付款和举债信用的一个重要区别。
(3)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义支付较小数额的费用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4)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租金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5)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都无权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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